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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学家向凌云建议尽早制定中国区块链产业促进法

金者

· 1879次阅读 · 2020-09-11
2019年10月24日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创新重要突破口。这一重要讲话,为我国推进...

2019年10月24日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创新重要突破口。这一重要讲话,为我国推进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指明新的战略方向。目前中国区块链产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创业者和资本不断涌入,企业数量快速增加,互联网巨头也在区块链领域积极布局,区块链产业已初具规模。

2019年12月13日,物链芯工程技术研究院(TCC)和央链实验室(YAB)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CCIAPCB)联合各委员单位就召开了建议国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块链产业促进法》第一次座谈会,拉开了推动区块链立法的大幕。在本次会议上,多位区块链从业者,法律界专家学者热烈讨论,从立法参与主体、服务国家战略、立法内容、立法原则、合法非法界定等多个方面提出了18点建议,呼吁向人大、政府、司法和产业主管部门和法律界呈报建议,请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将推动立法纳入计划。

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立法先行营造有利于区块链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必须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推动新旧动能有序转换。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持续创新,区块链产业初步形成,开始在供应链金融、征信、产品溯源、版权交易、数字身份、电子证据等领域快速应用,有望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通过构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体系性政策法规,明确产业政策导向,推动区块链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地政府产业发展体系逐步完善,专门立法条件相对成熟。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中首次提及区块链,并将其与量子通信、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认知分析、无人驾驶交通工具等技术一起作为重点前沿技术,明确提出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2018年各城市出台专项政策,其基本思路主要是“筑巢引凤”以培育区块链产业生态,但区块链扶持政策较为同质化。截至 2019 年 5 月,全国已成立区块链产业园共计 22 家,杭州、广东、上海等沿海城市占比过半,其中20 家为政府主导或参与推进。应用领域方面,政务民生类应用项目数量显著增多,司法存证、税务、电子票据、产品溯源等其他领域稳步发展,已经形成专门立法的社会政策土壤。

在保护和监管中保持动态平衡,需要专门立法予以明确。首先,防止监管错位。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其定义、内涵、特征、技术创新、应用模式、商业路径和风险等在不断演变,对当前社会治理模式、经济金融活动、政策监管等方面冲击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强,某些打着“区块链”名义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因此监管要保持在区间,既防止监管缺位,也避免监管的越位。其次,营造友好发展环境。应加快对区块链技术在上述领域应用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研究,避免现有法律制度对新技术的制约。同时,还要营造可预见、创新友好的法律环境,加速区块链技术应用与产业发展。再次,兼顾监管与创新。在充分研究、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谨慎处理区块链技术给现行监管、法律、金融制度和商业运作模式带来的挑战,给市场一定的创新空间,减少事先不当预判和干预。

区块链必须建立和符合行业标准:

区块链技术使得金融系统中出现的分布式账本。在此之前,金融行业基本是处于法律规则来进行行业活动管理。

所谓法律规则,自然是有人可以触犯的,但是也要因此承担起相应的特定后果。

而分布式账本,从区块链技术的本质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是技术规则来进行管理的行为活动。

数字化生态系统中,社会化的法律规则和电脑代码书写的软硬件,同时监管着金融行业的行为活动。

但是,和传统完全依赖法律行为进行管辖的金融行业业务不同的是,数字化金融业务中,一旦发生违反规范的操作,并不会引发特定后果,而是会被反馈出错误,最后导致行为无法完成。也就是说,一切都是靠着机器的刚性执行来保证协议的遵守。

例如比特币之类,已经证明自己可以在不受法律监控的规则下自助进行运行,发挥作用,同时每一个矿工所必须遵循的,只是技术规定而非人为约束。同时每个矿工都在技术制约下,运行的是同一个软件,或者是兼容的软件。

而这个软件和平台,为了防止矿工们作弊或者修改代码副本来违规发布交易信息,又规定每一笔交易都在公共账本内进行验证。

从这一点来说,这就是分布式账本和传统金融行业之间最根本的监管规则区别不同。分布式账本在摆脱了法律规则的辖制后,运行的合规成本很低,矿工们只要使用一个合规的软件来进行挖矿和交易就行。

但是,当技术运行到这里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

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法律规则也好,还是现时备受瞩目的区块链技术也罢,那么,即便是后者需要遵从的技术规则,到底是谁来制定?

当前金融系统,法律规定一般出现在私人和公共的规定制作中。私人的规定,就相当于国内某个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则和要求。而公共的规定,则是好比央行,和国家对银行业务的总体规定。

这些规定的设置和执行初衷,是为了金融领域更好的,合规发展。

而分布式账本系统,更多的是体现在非制度化的,私人的规定制定。就算是在公有链中,不需要特别的许可权限,就可以参与到的区块链生态环境的贸易中,看上去似乎是独立于法律规定的之外,只要遵循协议中的数学和密码学的算计就行。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

因为这些技术的规定,最初也是由特定的人,指定并且执行的,如下图所示:

公有链的制度性

例如,比特币之父中本聪,在2010年把项目的控制权交给一个在美国生活的程序员。由他来负责比特币的定期更新,以及修补BUG,适应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演进变化。

并且,这个控制权的权利,包括了所有权和规则。

因而,管控比特币软件,和进行维护的掌控者,就成为区块链技术为比特币产生和交易支持的生态环境中,活跃着的矿工们行为管束的制约者。

针对于比特币,其软件是由一个非制度化的流程控制,

而对该软件修改版本的权利,则是控制在新掌权的美国程序员和另外五个核心开发者所组成的团队中。

虽然说,他们的权利由一份非正式的自我权利章程约束,但是,其中相关的民主部分中,还是规定,规则的变化是需要生态环境中绝大部分矿工的达成一致协议后,才可以进行。

但比特币生态中活跃的矿工,是非正式的机构和掌握最大算力,控制大矿池的矿工大户,因而说在决定是否同意某项修改或者变革中,这部分人的意见是非常重要。

可以想象,当生态环境确实存在比较大的BUG时,所有人的意见,应该是趋向一致。但是如果涉及到利益方面的制度修改时,技术化的监管和治理,就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而在联盟链或者私有链中,软件的管理相对方便。因为最主要的权限,还是掌握在对代码有着充分行使权的管理人员手中,有他们来决定代码如何修改。

从这方面来看,联盟链或者私有链,就是把法律义务和责任归在行使者一方,通过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维护一个有进入门槛的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生态圈。

如果是管辖公有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的话,就比较复杂了。首先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实体控制整个生态。例如比特币,因为中本聪的设想是完全通过技术规则来自动触发一切的行为,因而与其监管比特币,不如转换为监管使用比特币的业务。

另外,区块链技术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大发展之上的。同样也是含有软件和协议等一些技术规则。

因而,监管部门也可从这个方面入手,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管理中,进入多方维护的区块链技术中。

从比特币的金融监管扩展出去,我们可以看到,区块链技术依然是需要监管,一方面是需要不断修改内部的体系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推进各种生态环境下,区块链技术支持的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指定。

国际金融和科技巨头高调进军区块链技术后,各国政府也开始积极行动起来,拥抱被“数学经济学之父” 唐·塔普斯科特断言“颠覆货币、商业和世界”的技术。在全世界业内人士看来,区块链技术或许是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

著名旅美经济学家、世界卓越华人、人大代表、中国企业海外形象大使、北大博雅特聘教授、全国学雷锋先进个人,向警予同志的侄孙,全球区块链联盟Blockchain Alliance Inc(美国)联合主席、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终身副主任向凌云认为,通过产业立法来促进产业发展,促进优势产业的形成和壮大,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的一条重要经验。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中,经济发展依然是不变的首要目标,尤其是受疫情影响下的中国经济,迫切需要被拉回正轨。所以,急需进一步挖掘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深层动力,而创新性技术和创新模式毫无疑问将是重要动力。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才能将长期以来积累的产业经验、创新技术、创新模式等探索上升到法制层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引导产业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时也是促进产业发展和壮大产业的基础保障。

立法内容建议

1、建议监管更具规则弹性。2017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迅速遏制了假借区块链名义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净化了市场环境, 有效监管与合理引导并重。同时,英美等国外政府也积极改革监管框架,建设监管沙盒,为行业发展、技术创造包容性的监管政策。所以,我们立法时应权衡好风险管控与鼓励技术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

2、建议加强区块链专利保护。我国现有专利法的制定在2008年,难免有不适应当前区块链技术保护的部分。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指出:发明的保护范围要以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区块链技术的所有人未对技术的内容做出明确的列举式的权利保护要求的话,就可能产生合法权益丧失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同时,健全区块链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刑法则可以以考虑以第二百一

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实现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

3、建议加快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建议鼓励和支持重点高校设置区块链专业课程。推动重点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区块链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结合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加强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支持和推动国内重点培训机构,加强与重点企业合作,积极培训区块链技术开发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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