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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留下房产,唯一的女儿却不能继承!原因令人唏嘘

金者

· 1328次阅读 · 2020-12-09

家中先后设立的多份遗嘱,

到底该以哪份为主?

湖南郴州的陈女士就碰到了这事。

记者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在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中,

对遗嘱效力、遗嘱形式等争议焦点问题,

做出了最新规定,多份遗嘱中,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并且必须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父母离世留下房产,唯一的女儿却不能继承!原因令人唏嘘

2010年,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

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而陈爱玲随后希望通过遗嘱继承遗产时,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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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陈建军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最终在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

而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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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说:“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一审法院判决,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对于一审的判决,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表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最终法院促成了双方调解结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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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军介绍,最终,被告愿意支付陈爱玲一定的经济补偿,陈爱玲不再追究房产所有权,双方完成庭外调解。

法官表示,《民法典》针对有效遗嘱形式的最新规定中,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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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军介绍,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遗嘱不吉利”、“立遗嘱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观念,开始重视遗嘱的设立,并尊崇法律的规定来设立遗嘱。现在,有效遗嘱形式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七种,有法可依的同时,也遵守着公序良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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