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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物联科创板IPO暂缓审议:业务高度集中于福建省物联网定位遭质疑

金者

· 1470次阅读 · 2021-01-22

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7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物联”)首发暂缓审议。汇川物联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31,031,212股,募集资金8.78亿元,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

资料显示,汇川物联是一家通过自主研发的软、硬件技术,专业为行业质量安全生产远程视频智能监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物联网科技企业。据汇川物联介绍,公司的远程智能监管整体解决方案是以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为核心的智能终端设备、涵盖多个应用功能子系统的汇川工程云平台(HCC)和集研发、设计、施工、运维为一体的全流程技术服务构成。

截至最新招股书签署日,郑文先生直接持有汇川物联49,073,3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7139%,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汇川物联曾于2015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3月终止新三板挂牌。汇川物联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31,031,212股(含31,031,212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汇川物联此次IPO拟募集资金8.78亿元,用于汇川慧眼-安全生产物联网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汇川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基于新一代数据融合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业务高度集中于福建省内

2017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472.79万元、1.44亿元、2.19亿元和1.3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75.73万元、6648.42万元、11263.60万元和7892.47万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4,484.00万元,负债总额为4,156.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0,275.78万元。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265.53万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25.0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67.40万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35.7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11.7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收入合计分别为4,016.64万元、13,913.62万元、21,603.13万元和13,117.0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80%、96.89%、98.51%和97.98%,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与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整体平均分成比例较上期降低的幅度分别为5.14%、2.38%及7.56%,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汇川物联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的研发费用分别为456.92万元、1087.78万元、1458.37万元、755.67万元。虽然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远不到科创板中游水平。截至2021年1月18日,科创板上市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的中位数为4702.23万元,是汇川物联的3.22倍。

研发费用率方面,汇川物联2019年研发费用率为6.65%,也低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中位数(9.12%)。

汇川物联的业务高度集中于福建省内。2017年至2019年,福建省内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350.51万元、14264.25万元、21864.6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已经逼近100%。

汇川物联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已逐步开始布局省外业务,通过在当地设立合资公司、寻找当地业务合作伙伴或与省外运营商联合推动智慧工地业务、打造试点示范项目等方式拓展省外业务。由于起步较晚,报告期内公司省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3.01万元、52.95万元、37.54万元及59.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3%、0.37%、0.17%及0.44%。截至2020年末,公司省外在手订单主要集中于江苏省和河南省,省外在手订单金额共计175.41万元。

物联网定位遭质疑

据北京商报报道,自汇川物联公布要在科创板上市消息以来,公司就因科创属性定位问题而被质疑。

汇川物联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彼时汇川物联2017年年报按产品收入分为四类,包括远程视频智能监控服务收入、硬件销售收入、软件销售收入、硬件售后服务费收入。而招股说明书在论证符合科创板定位时,汇川物联认为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的“物联网”行业。

汇川物联行业定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的“物联网”是否具有充分性?是需要汇川物联来回答的问题。首轮问询回复中,汇川物联明确表示,公司行业定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的“物联网”,能够准确的反映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应用及业务构成情况。

据招股书显示,汇川物联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远程智能监管系统服务、设备销售和系统集成。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汇川物联远程智能监管系统服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88.38万元、13862.01万元、21212.73万元、12933.24万元,分别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8.15%、96.82%、96.85%、96.65%。

即便汇川物联对于自身的科创属性已进行了自证,但这仍是审核的重点。在本次审核过程中,科创板上市委要求汇川物联代表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与物联网定位是否相符,发行人公司名称使用物联网字样是否会对投资人造成误导,并要求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曾因信披违规被出具监管意见函

由于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部分投资者通过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做市转让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公司自在股转系统挂牌至终止挂牌期间,未因公开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不存在受到股转公司调查处罚的情形。

公司于2018年4月更正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对2016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导致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净资产调整比例分别为-45%和-13.85%。2018年9月,股转系统公司监管部出具了《关于对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意见函》(公司监管部发[2018]430号):“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对汇川科技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郑文、时任财务负责人王艳敏负有主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决定对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郑文、时任财务负责人王艳敏出具监管意见函。作为挂牌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财务差错甩“锅”运营商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发表的题为《汇川物联借应收账款计提粉饰业绩,多版本财务数据下业绩真假难辨》的文章指出,汇川物联发布的招股书中的2017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等诸多财务数据与其此前在新三板时发布的年报所披露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其中2017年年报中的营业总收入为5853万元,而招股书中则为4473万元,年报比招股书数据多出了1380万元,该差异占到招股书披露的收入三分之一左右;而2017年年报中实现的净利润为2338万元,而招股书中则为1276万元,年报比招股书多出1063万元,该差额已经超过了其招股书净利润金额的八成以上,净利润调整幅度达45.47%。

此后,上交所在问询函中也就该问题对汇川物联进行了问询,而该公司在答复函中表示,本次申报的2017年度财务数据与在其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之间的差异,除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是按照财务相关要求,在利润表中单列而进行了追溯调整外,“其余调整事项均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据汇川物联2018年年4月27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发现2016年、2017年存在收入成本跨期、无形资产核算不准确等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调整事项,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并披露了上年及上上年涉及的会计差错科目及金额。由此不难看出,2018年审计机构已经对汇川公司2016年的财务数据做了会计差错更正,对其2017年的财务报表数据中的会计差错,也是做了审计调整后才出具的审计报告。然而其已经调整过的数据,居然又出了问题,这就难免令人怀疑,其审计工作到底是怎么完成的?

然而,根据答复函披露,其2017年的审计工作是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而后由于审计团队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所以汇川物联又换聘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次申报的会计师。

有意思的是,对于此次会计差错的产生,汇川物联竟然将“锅”甩给了几乎是其“衣食父母”的运营商。

其在答复函中给出的解释是:在实际运营中,其无法获得终端用户续费意向、续费时间及续费金额,亦无法直接获取终端用户在运营商系统内的续费业务信息,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终端用户是否续费及续费周期均存在不确定性、虽然终端用户已决定续用服务但未缴费、运营商收款后未及时统计、运营商优先对账基础套餐的偏好、运营商自身支付额度及付款安排等客观原因,因此其暂时无法取得运营商对账确认的金额在不断增加。简单来说,其认为是因为无法与运营商准确对账,才导致了公司财务会计差错的产生。

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前财务经理陈剑钗于发行人申报上市期间离职的原因,是否存在离职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及未提供全部账户流水的原因;(2)实际控制人与其亲友往来款项中是否存在最终流入发行人客户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与物联网定位是否相符,发行人公司名称使用物联网字样是否会对投资人造成误导。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申报期受让的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目前的行业监管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的行业空间和市场份额是否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1、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其前财务经理陈剑钗于发行人申报期尚未提供的银行流水。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重新评估发行人名称使用物联网字样是否会对投资人造成误导。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受让的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直接相关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核心产品的技术指标是否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结合福建省行业监控政策调整以及国内其他省市行业市场份额,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说明发行人的行业空间和市场份额是否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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