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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区块链技术在企业征信领域的应用

金者

· 2476次阅读 · 2021-02-09

    企业征信存在信息共享不充分、信息源受限、信息维度单一、信息流通不规范等问题,而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可追溯性、具有共识机制的特点决定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企业征信。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征信的主要模式和在我国企业征信应用的可行方案,提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征信模型框架与主要流程,建议推进区块链技术研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和监管手段,建立人才培养体系等。

  关键词:区块链;企业征信;信息共享

  

  云计算、大数据、5G技术、区块链等新兴科技不断涌现,标志着全球产业变革正在兴起。积极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抓住历史机遇,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关系到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

  区块链被称为新科技革命中一项“颠覆性”技术,麦肯锡公司更是将其形容为“继蒸汽机、电力和互联网科技之后,最具有触发第五轮科技革命的核心技术”。美国、澳大利亚、爱沙尼亚、瑞士、新加坡等国纷纷在身份认证、政府管理、税收、数字货币、支付、土地交易、金融监管等诸多领域,推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管理创新,由此可见一斑。

  从区块链技术固有的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送、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技术优势上看,其对于破解企业“信息孤岛”,促进信息流通与共享,提升数据安全性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因此,研究区块链技术在征信行业,特别是企业征信方面的应用,对于加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企业征信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着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于2002年建设完毕,实现了“总行—省会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三级覆盖。

  2004年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改造为企业征信系统,我国企业征信进入发展初期。此后十年间,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相继兴起,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为充分发挥征信作为基础设施对金融发展的支撑作用[1],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颁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分别对企业征信机构采取备案制管理,嗅到商机的众多民营机构积极备案,高峰期备案机构一度达130余家,初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私营征信机构双轮驱动,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行业格局,企业征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在企业征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企业信息壁垒严重、信息安全堪忧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下发《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备案机构的监管与清理整顿,鼓励“具有稳定数据来源、先进数据处理技术、明确市场需求”的机构备案,在此期间先后有近20家机构因业务调整或长期未实质性开展征信业务被注销了备案资格,企业征信机构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二、

  企业征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共享不充分,孤岛现象严重

  现阶段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割裂地分布于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部门,数据共享不充分,导致大量数据无效沉淀,形成一个个“数据孤岛”,没有发挥其应有价值与效用。

  具体表现为:

  一是持牌金融机构信贷信息封闭。这部分信息归集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在接入机构之间共享信息,对于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并未开放数据接口。

  二是缺乏信息共享动力。由于我国法律在信息归属确权方面存在空白,信息持有主体在信息共享后就失去了对信息的控制,无法从信息共享中获得收益。这也导致非持牌电商金融平台、消费金融公司、P2P平台等出于保护自身数据和客户考虑,缺乏对外共享信息的意愿。目前仅有部分机构联盟以“黑名单”形式实现了有限局部信息共享。

  三是信息安全无法保证。由于缺少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专门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出于担忧信息泄露带来的侵犯用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法律风险,对外信息共享十分谨慎[2]。信息割裂使得企业征信系统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快速发展对于企业征信巨大市场需求与征信产品服务供给之间严重不匹配。

  (二)信息采集渠道受限,信息源争夺加剧

  由于信息共享不充分、信息采集渠道受限,信息俨然成为了稀缺资源,导致征信机构在对信息源的争夺过程中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显著增加了信息采集成本。

  目前大部分企业征信机构通过“数据采集技术”从互联网主动抓取征信数据和以“政府部门共享+征信机构或数据服务商购买”为主的信息采集方式,但网络抓取和购买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准确性无法保证。

  政府下属信息中心等部门归集共享的政务信息更新及时性较差,包含大量沉淀数据。有限的信息采集环境,使得征信机构对一手信息源的争夺更为白热化,导致信息采集成本增加,使得本应成为征信机构核心竞争力的数据分析、建模等部分的研发投入减少。

  这一反常现象,使得征信机构无法过多关注征信产品与服务质量,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提升征信行业公信力和征信产品市场认可度。

  (三)信息维度单一,影响征信产品创新

  在大数据时代,尽管互联网充斥着海量信息,但这些网上信息很容易被篡改,可用性有限。相对而言,散布于持牌和非持牌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水电煤气等信息则质量较高,可用性较强。

  但由于信息共享不充分,企业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维度较为单一,信息项除企业自主提供的信贷信息和财务信息外,主要以工商注册信息、行政处罚、法院被执行、行政许可、商标和专利、联合惩戒“红黑名单”等政务信息为主。信息维度单一,必然导致数据挖掘和分析深度与广度受限,进而影响征信产品与服务的准确性和创新性。

  (四)信息流通不规范,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凸显

  信息流通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息在流通和共享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格式标准。

  二是征信业务规则不明确。

  三是市场主体不明确。在企业征信市场上除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以外,还存在大量数据公司、科技公司等参与主体,它们与企业征信机构之间边界并不清晰。

  四是交易渠道不畅。目前缺乏明确的信用信息产权界定,并且信用信息作为特殊商品其本身的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且难以追溯,加之相关领域法律制度不健全,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导致信用信息交易渠道不顺畅。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征信机构均建立了自有数据库。

  中心化数据存储加之信息采集、传输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导致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愈加凸显:

  一是数据库有可能遭到黑客攻击和电脑病毒感染,导致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查询、截取甚至篡改[3]。

  二是征信机构虽然可以从互联网主动获取海量信息,但是信息容易被非法篡改,无法保证准确性。

  三是在信息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征信机构可能受利益驱使滥用信息或者无意识泄露信息。

  三、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企业征信的可行性分析

  区块链是使用密码技术将共识确认的区块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账本。其本质是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时间戳、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集合[4],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非对称加密等特性,对企业征信机构破解发展瓶颈问题有着巨大优势,对企业征信市场发展具有良性助推作用。

  (一)去中心化拓宽信息来源,提升信息准确性和安全性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均采用中心化数据库对信息进行存储、加工,系统缺陷、内部人员道德风险以及系统操作风险等都会对信息安全造成影响。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账本,具有去中心化特征,一是加入区块链的所有节点都可以对外发布信息,从而实现各节点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孤岛”。

  二是数据由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区块链节点各自记录,每一个节点记录的信息完全相同,如果想修改某一信息,必须修改50%以上节点存储的数据,否则无效,由于区块链上节点众多,想要做到这一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就使得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显著提升了信息准确性。

  三是分布式账本每个节点在存储当前数据的同时还会同步复制整个账本的历史数据,极大提升了信息安全性[5]。

  (二)去信任化保障主体权益,提高信息共享主动性

  区块链各个节点之间采用的是点对点通信,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用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以后,再用对应的私钥进行解密。非对称加密技术有效实现了去信任化。

  一是使记录和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信息内容公开,但对信息主体身份信息加密,只有在信息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访问,有效保证了信息主体的隐私[6]。

  二是解决了信息确权问题。信息拥有者可以决定对谁开放信息,提高了信息拥有者共享信息的主动性。

  (三)时间戳提升信息可追溯性,保障主体权益

  区块链上所有信息都被记录到区块上,每个区块都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相当于每个区块都包含一个指向上一个区块的指针,在这种连续区块结构下,每个区块都被打上一个时间戳,区块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形成一条区块链。因此,区块链上的每一笔记录都贴上了代表时间的标签,相当于建立了一种可根据时序追溯信息源头的账本,能够对每一次信息交易、记录、查询和使用进行追溯[7],可以有效解决争议,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四)共识机制提升信息一致性,改善信息质量

  共识机制是指区块链上所有节点或大部分节点达成一致以后,信息才会被记录的机制。区块链中有大量节点,节点之间的通信往往存在一定延迟,因此就需要共识机制决定新区块记账权,以避免数据重复,保证节点数据一致性。

  当前,市场上企业信用信息源有限,直接从源头采集信息的较少,大部分是购买或从政府信息归集平台共享获得信息,这就导致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求证。共识机制发挥作用,可以使得接入机构,也就是区块链上的节点所提供的信息只有经过大多数节点确认后,才会被记录下来。

  这就有效保证了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从而改善数据质量[8]。

  四、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征信建设路径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征信的主要模式

  现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征信应用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从线下到线上,即以已经建立起来的各个中心数据库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连接、实现信息分享。

  如2016年创建的“公信宝数据交易所”便是一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交易机构,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机构为目标客户,将这些机构产生的金融履约信息等作为主要信息项,解决信息共享交换问题。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与征信行业现状贴合紧密,对现有征信系统软硬件改造小、成本低、可操作性强、成功机会较大;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如信息采集仍以现有方式进行,存在信息源有限问题。

  此外,信息交易后,信息提供者就失去了对信息的控制,因此缺乏共享意愿。同时缺少校验机制,也无法保证信息真实性等。

  二是从线上到线下,重新打造一个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架构的全新企业征信系统,从而完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如银通征信有限公司开发的云棱镜征信区块链系统就是致力于打造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共建式数据平台,合作用户不再需要第三方信用背书,可以直接利用区块链中的信用信息。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对整个征信系统进行重构,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征信的一种最为彻底的模式,能够很好解决现有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但其缺点一样明显,由于其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打造的新征信系统,相当于把现有征信系统推翻重建,不仅需要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库等技术上的有力支撑,而且需要社会有关多方的协助与配合,是一项投资大、耗时长、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短期内难以取得实效。

  (二)区块链技术在我国企业征信应用的可行方案

  重新打造一个以区块链为底层架构的征信系统,是解决企业征信现有问题最为彻底的一种方式,但现有区块链技术还属于“初级版本”,区块链数据容量有限,不足以承载“大数据”,并且这种方式投资巨大、耗时长,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综合以上因素,区块链技术在企业征信的应用应当分两步走,短期内以已经建立起来的各个中心数据库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互联互通,初步实现数据共享,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征信系统进行彻底重建。

  因此,现阶段的可行方案是采用联盟链形式,将征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等作为节点纳入区块链网络中,通过区块链进行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交易。待交易达成后,再借助云服务器实现供需双方自有数据库中企业信用信息的上传与下载,以此克服区块链数据容量有限的问题,实现由线下到线上信息共享。

  (三)模型框架与主要流程

  联盟区块链以节点作为维护区块链网络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信息主体、企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云服务提供商、监管机构等。

  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1)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即企业,是信用信息归集对象,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信息存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

  (2)征信机构。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界定,征信机构主要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业务。

  (3)信用信息提供者。主要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机构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如电商、P2P、社交媒体等;政府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如水、电、燃气等。

  (4)云服务器。可以由监管部门搭建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如阿里云、腾讯云等,主要提供信息的云存储服务。

  (5)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1)获取信息主体授权。征信机构在发布信用信息请求前须先获得信息主体授权。

  (2)发布信用信息请求。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后,征信机构向区块链内所有节点发布信息共享请求。

  (3)信息上传到云服务器。信用信息提供者收到共享请求后,如果自身数据库中有符合需求的信息,则按照一定数据格式将信息加密后上传到云服务器。

  (4)在区块链上发起交易凭证。信用信息提供者将信息上传到云服务器后,将数据摘要等信息以交易形式广播到区块链网络。

  (5)下载信用信息。交易达成后,征信机构从云服务器下载企业的信用信息。经过以上步骤,信息主体授权和征信机构的请求记录,以及信用信息提供者上传的数据信息均被记录在区块链上。

  如有异议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机构可以借助区块链所具备的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进行裁决,为信用信息供需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可行的共享环境。

  五、

  促进区块链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一)推进区块链技术研发

  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在数字货币、数字票据、支付清算、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等方面的优势得到了广泛认可,在金融等领域也进行了较为成功的实践。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技术短板和不足,其中分布式记账效率低下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区块链中每个区块的数据容量有限,不足以承载大数据。并且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

  因此,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提升区块链相关技术研究速度,并在区块链征信领域尽快提出我国统一的技术标准。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现有征信系统和基础设施已经耗费了大量资源,区块链技术在企业征信领域推广阶段还需要投入大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成本,并且在短期内难以看到效益。

  因此,市场化主体可能会缺乏参与动力,并且依靠市场化征信机构去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等信息源进行数据共享也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应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采取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工作考核、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享信息等方式,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征信领域的应用。

  (三)完善立法和监管手段

  在立法方面,自2013年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后又相继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但其中对于征信机构内涵的界定较为笼统、概括,并且缺少明确的企业征信业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信机构与数据服务机构、科技公司等机构间边界不清、征信产品与服务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随着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相结合,未来征信业发展趋向于去“中心化”,与目前“中心化”的征信监管法规存在一定冲突。在监管策略和技术手段上,传统监管较为注重征信机构内控制度、业务经营、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合规性、完备性、安全性,而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进步,信息主体授权、信息采集与加工、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等业务流程全部转为线上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业务的控制,传统监管手段缺少着力点,难以有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企业征信业务规则》,对企业征信机构及企业征信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并对现有监管手段进行技术化革新以适应征信业发展,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四)建立人才培养体系

  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征信业的应用,需要具备编程能力、密码学算法能力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应推动和支持国内重点高校设立区块链相关课程;在征信领域对于监管部门和企业征信机构也应开展区块链技术普及和学习。推动重点区块链技术初创公司、企业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高科技企业与国外相关各方开展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中国区块链技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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