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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1年!基金经理伙同弟弟趋同交易4亿获利两千万 还行贿办案人

汇者

· 853次阅读 · 2022-09-13

又有基金经理“老鼠仓”曝光。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挂出的一份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安基金”)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某(化名),进而指使邹某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

  此外,为谋求在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邹翔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50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等,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两人违法所得约2355.0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近5年趋同交易额超4亿

  “老鼠仓”一般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邹翔,现年55岁,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硕士研究生文化。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邹某,现年53岁,1969年出生于湖北省,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原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邹翔、邹某为兄弟关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

  而上述账户在近5年的时间里,被进行趋同交易的金额高达4.17亿元。

  据沪深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邹某”的私人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约2.18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

  “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约1.99亿元。

  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方式交流股票投资

  如此高频的交易背后,两人又是如何传递信息的呢?

  据邹翔的供述,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某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某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某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邹某的供述内容也透露,兄弟两人曾一起操作“邹某”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某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某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的该案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但邹翔在掌管“诺安先锋”基金时的业绩表现却十分一般。Wind数据显示,邹翔在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职“诺安先锋”基金经理期间的任职总回报为10.92%,任职年化回报2.42%,同类排名161/224,超越基准回报2.8%。

  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老鼠仓”案发后,邹翔为谋求在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50万元。

  经查明,2017年2月,邹翔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2(已判决)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此外,出于同样的理由,邹翔请托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2提供帮助。由唐某2利用其曾担任该总队法制科科长的便利条件,介绍邹翔与该案的承办人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结识,由王某给予关照。邹翔于2017年5月初送给唐某280万元。

  不过,上述贿赂事实其实是邹翔到案后自己“坦白”的。

  经查,邹翔接到其妻电话后回家,随即被办案机关留置。邹翔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向唐某2行贿80万元的犯罪事实,到案三天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向王某行贿25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此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21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二、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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