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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石投资:减持新规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环境

汇者

· 523次阅读 · 2022-11-03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 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以下简称《18 号文》)。目前,《18 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 年1 月9 日起施行。

  证监会及时出台的《减持规定》,与1月8日到期的《18号文》的“无缝对接”,意在引导大股东有序合理的减持,避免了市场一直担忧 “集中减持潮”的发生,此举有效缓解了新年以来恐慌的市场情绪,有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对于后续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体现了监管层对于资本市场的呵护。

  《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区分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坚持规定》的适用范围,并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此项规定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体现了监管层的良苦用心 .

  (2)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这项规定极大地降低了大股东减持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可以提前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动态推算市场未来的资金压力。因此预披露计划不仅可以减轻未来减持带来的资金面压力还可以极大的减缓情绪面的压力。

  (3)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此项规定既可以分散减持的系统风险,又可以实现保证大股东能有效退出。

  (4)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5)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同时《减持规定》也明确提出: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这对于稳定当前脆弱的市场情绪和信心有很大的帮助。

  随后沪深交易所也出台了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了规范指引。《减持规定》发布之后,截至1月9日有140多家上市公司主动增持,有近百家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向市场传递其对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稳定股价的诉求。证监会此次出台减持新规与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或主动增持的表态,对于市场非理性情绪的安抚和维稳起到很大的作用。

  短期因素不能改变资本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趋势,一方面将带来上市企业兼并重组的投资机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改革举措将加速引导市场出清,为中国经济转型打下坚实基础;另外一方面通过鼓励创新、简政放权、创造有效供给等促进新经济体的持续快速发展,为中国经济增长培育新的动力。

  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唯一出路,也是中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唯一出路,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的道路是曲折但前景是光明的。相信未来随着注册制的的逐步落地,我国股票的发行效率得以提高,企业上市的时间成本得以降低,投资者可以选择更多更便宜的优质投资标的,资本市场的融资属性得以真正的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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